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1677号原告陈晓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乌宁其其格,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琳诉被告乌宁其其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琳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晓琳负担。
审判员 乌宁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乌日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