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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1962号

原告段炼与被告黄金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炼,黄金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1962号原告段炼,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黄金萍,女,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炼起诉被告黄金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锻炼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段炼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炼撤回起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炼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珵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