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91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郭胜勇,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鲁宝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鲁宝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胜勇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鲁宝铜银行存款38288.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凤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四维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