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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329号

陈伟与许元安、许元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伟,许元安,许元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329号原告陈伟,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被告许元安,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许元佳,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许元安、许元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许元安、许元佳价值220000元的财产,并由张恒珠提供其位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XX号X幢XXX室房产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许元安、许元佳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张恒珠提供担保的位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XX号X幢XXX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慧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