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666号
原告:贾有丁。
委托代理人:楼晓平,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冰洋。
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有丁诉被告丁冰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有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