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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2666号

贾有丁与丁冰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有丁,丁冰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666号

原告:贾有丁。

委托代理人:楼晓平,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冰洋。

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有丁诉被告丁冰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有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