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7076号原告深圳市欣昌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六联社区建业路16号-1,组织机构代码68755154-5。法定代表人彭志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燕,公司法务。被告深圳市嘉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罗屋围社区罗屋围工业区A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54904Y。法定代表人吴长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鑫,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原告深圳市欣昌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6月7日下午3点15分在本院观澜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深圳市欣昌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赖敬荣(兼)
书记员 邓 燕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