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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281号之一

什邡市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敬武、尹华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什邡市思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刘敬武,尹华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思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莹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万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敬武,男,汉族,住什邡市皂角。

被执行人:尹华芬,女,汉族,住什邡市皂角。什邡市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万斌、尹华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什邡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敬武已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尹华芬靠打工维持生活,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昌茂

审判员  肖 曦

审判员  李柱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