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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民初193号

原告王月朋与被告周立志、范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月朋,周立志,范瑞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193号原告王月朋。被告周立志。被告范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朋与被告周立志、范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月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50元,减半收取114.25元由原告王月朋承担。

审判员  刘海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兰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