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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560号

任丽敏与吉大海外留学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任丽敏,吉大海外留学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560号

原告:任丽敏,女,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吉大海外留学中心,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修正路15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丽敏与被告吉大海外留学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任丽敏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任丽敏负担。

审判员  闫春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吕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