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560号
原告:任丽敏,女,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吉大海外留学中心,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修正路15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丽敏与被告吉大海外留学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任丽敏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任丽敏负担。
审判员 闫春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吕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