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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759号

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碗丁、福建省闽东航宇电机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碗丁,福建省闽东航宇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地素商贸有限公司,福安市同邦工贸有限公司,王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759号申请人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树春,董事长。被执行人郑碗丁,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闽东航宇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吕清华。被执行人福安市地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郑碗丁。被执行人福安市同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廷兴。被执行人王宁,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郑碗丁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碗丁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1691859.72元欠款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曦

审判员 刘瑞方

审判员 苏锦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