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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2321号

李玉梅与林明、谢书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玉梅,林明,谢书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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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321号原告李玉梅,女,193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林明,男,199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谢书全,男,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运河东路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与被告林明、谢书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书全名下的冀E×××××号小型客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齐有海名下开户行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老赵庄支行账号为915071700011140349277���存单内存款14000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齐有海名下开户行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老赵庄支行账号为915071700011140349277号存单内存款14000元二、查封被告谢书全名下的冀E×××××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