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667号原告丁某某。法定代理人李莲香。委托代理人王录芳、孙亚南(实习),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指派律师。被告牛文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牛文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学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