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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1667号

丁某某与牛文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牛文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667号原告丁某某。法定代理人李莲香。委托代理人王录芳、孙亚南(实习),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指派律师。被告牛文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牛文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学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