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532号原告青岛华起塑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武益江,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州,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贵晨,男,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起塑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贵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起塑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振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