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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396号之一

蒙超与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蒙超,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蒙超,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江开庭,该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开庭,该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亿科木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叶磊,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民二初字第02990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所有的办公设备和家具。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使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傅绪辉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1503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蒙超,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2号,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5609122112。

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金融大厦12楼6-10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开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城南镇工业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开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亿科木业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民二初字第02990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六裕房第4175898号、4175899号、4175900号、4175901号、41759**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土地证号:六裕国用(2014)第c.s700**);

三、查封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所有的免漆板、包装板、家装板材;

四、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魏成

二O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傅绪辉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1503执396、741、742、743、757、840号

申请执行人:蒙超,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2号,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5609122112。

申请执行人:严辉,女,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巴青西路38号2号楼3单元502室,身份证号652801197002171626。

申请执行人:刘文汉,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北新区建设北一路47号2-4-2,身份证号210113197301240613。

申请执行人:吴觅知,女,侗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东泉镇中学宿舍区20号,身份证号450222197505122420。

申请执行人:刘凤梅,女,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1101弄爱博一村42号1101室,身份证号码420102196308092903。

申请执行人:王修军,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横大路村王庄组,身份证号码342401197708143411。

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金融大厦12楼6-10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开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城南镇工业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开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亿科木业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民二初字第02990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1503民初303号、301号、302民事判决书,(2016)皖1503民初299号、804号民事调解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BJ-RYJ/18型热压机6台、BJ-LYJ/1800型冷压机6台、BJ-HGJ3000型辊筒烘干机2台、BJ-FGH中拼机2台、BJ-ZHL贴面机4台、自动砂光生产线2条、脉冲除尘器1台、8T蒸汽锅炉1台及上述配套的7种附属设备44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魏成

二O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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