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826号原告众业达电气哈尔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会展家园小区12栋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颖,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晶。被告哈尔滨亿汇达电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开区迎宾路集中区鄱阳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韩言广,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众业达电气哈尔滨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亿汇达电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众业达电气哈尔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平
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
人民陪审员 卢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