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丁文榜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海彤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丁文榜与安宁海彤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7000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履行能力弱,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其制定的分期履行还款计划,本案不能一次性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罗梅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金传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