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某,于河南省商丘市,驾驶员。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1日4时15分许,被告人柴某驾驶“豫N×××××(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宁洛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界阜蚌段上行线207KM+700M处,因未能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撞到前方杨某甲驾驶的因拥堵而缓慢行驶的“豫N×××××(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尾部,造成多车连环相撞,致使“豫N×××××(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内乘员崔某当场死亡、“苏D×××××”号小型轿车乘坐人林某受伤。蚌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柴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柴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判处。
被告人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4时15分许,被告人柴某驾驶“豫N×××××(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宁洛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界阜蚌段上行线207KM+700M处,因未能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撞到前方杨某甲驾驶的因拥堵而缓慢行驶的“豫N×××××(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尾部,造成多车连环相撞,致使“豫N×××××(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内乘员崔某(被告人柴某妻子)当场死亡、“苏D×××××号”小型轿车乘坐人林某受伤。蚌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柴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意见:死者崔某的死亡原因倾向为创伤性休克死亡。另查明:被害人崔某的父亲崔贵堂、母亲李素真均已死亡,其子柴鹏对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陈述、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燕自飞、刘某、黄爱军的证言、交警支队二级接警台接处警详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谅解书、李素真遗体火化证明、崔贵堂火化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户口簿、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柴某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柴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章鸿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柴某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