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658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周某,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邹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