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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658号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658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周某,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邹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