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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03号之一

陈争艳、徐洪与湖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争艳,徐洪,湖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争艳,女,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南区。申请执行人徐洪,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南区。被执行人湖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望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争艳、徐洪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陈争艳、徐洪要求终止对被执行人湖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鲁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