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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280号之一

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铜陵众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铜陵众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负责人:雄佐兰,该××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众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泽军,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众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45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坦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