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负责人:雄佐兰,该××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众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泽军,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众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45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坦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