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23刑初6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正良,男,1995年9月9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居住于景东县。因本案,2016年3月18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某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正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正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罗正良饮酒后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清线往文玉街方向行驶。行驶至景清线K150+400M路段(大朝山东镇大驮街家和超市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罗正良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5.33mg/100ml。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正良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正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罗正良醉酒(其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5.33毫克/100毫升)后,无证驾驶罗忠贵的云J×××××号鑫源牌XY150-12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东县景清线行驶至大朝山东镇大驮街家和超市门口路段(K150+400M)时,发生与载赵某2的段某驾驶的云J×××××号五羊-本田牌WY125-S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景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正良负该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段某负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业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户口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受案登记表、接受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处警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赵某1、赵某2、段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正良的供述、辨认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2016]理化检字第01762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景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3082300S2016004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正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正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正良在无证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酒情形下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本案有予其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但被告人罗正良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也有给予其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考量,给予被告人罗正良罪责相应的处罚。本院为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罗正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正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立即缴纳。如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吴金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左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