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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行初66号

原告吴某某不服被告拆迁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真,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4行初66号原告吴宝真,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乡马总屯村813。委托代理人唐玉华,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浑南白塔街道塔南街。法定代表人王铁兵,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晓菊,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宝真诉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履行拆迁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石丽娟

审判员  张笑晨

审判员  郭 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