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542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刘瑞霞,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秦永建、万艳,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负担100元。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赫暄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