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839号原告张国。委托代理人姜林文,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景家园17栋3单元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57211141。法定代表人周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道2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诉被告秦皇岛市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国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丁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