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37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杨春林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杨春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杰,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南京杨春林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方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溪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例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