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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66-1号

崔玉学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玉学,李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崔玉学。被执行人李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玉学与被执行人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宝忠

审 判 员  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