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崔玉学。被执行人李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玉学与被执行人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宝忠
审 判 员 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洪峰 来源:百度“”
崔玉学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崔玉学。被执行人李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玉学与被执行人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宝忠
审 判 员 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