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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财保28号

覃金波与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覃金波,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财保28号申请人覃金波。委托代理人周清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杨跃,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洁。

申请人覃金波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整理中心的工程款200万元。申请人覃金波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和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作为本案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覃金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整理中心的工程款20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覃金波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

三、查封湖北亿源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念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