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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426号

深圳市奥博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成威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奥博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威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博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帝堂路沙二工业园1-16栋第11栋第2、3、4层。法定代表人李行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成威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石马径社区君新路142-4号胜顺产业园C栋三楼东侧。法定代表人杨陈程。

上诉人深圳市奥博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46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博视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