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博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帝堂路沙二工业园1-16栋第11栋第2、3、4层。法定代表人李行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成威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石马径社区君新路142-4号胜顺产业园C栋三楼东侧。法定代表人杨陈程。
上诉人深圳市奥博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46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博视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