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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8573号

刘柏岭与孟凡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柏岭,孟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573号申请执行人刘柏岭,男,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玉田县。被执行人孟凡东,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玉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9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孟凡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凡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凡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凡东银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志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