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5民初599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欧阳某某,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游小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游小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志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