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3348号原告巴彦淖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和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蔺其文,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361974-2。被告刘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和物业公司与被告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仁和物业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仁和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荣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