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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33-4号

陈林与余志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林,余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余志鹏(又名余志朋)。本院在执行陈林与余志鹏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志鹏常年外出务工,家中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林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余志鹏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查找到余志鹏的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发现被执行人余志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曾建平

审判员  程忠明

审判员  李磊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