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余志鹏(又名余志朋)。本院在执行陈林与余志鹏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志鹏常年外出务工,家中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林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余志鹏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查找到余志鹏的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发现被执行人余志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曾建平
审判员 程忠明
审判员 李磊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