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蒙古族,喀左县某某公司副经理,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喀左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涉及众多诉讼,其全部财产已被法院查封,需等待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执字第977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占廷
审判员 白金刚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羿士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