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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1203号

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蒙古族,喀左县某某公司副经理,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喀左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涉及众多诉讼,其全部财产已被法院查封,需等待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执字第977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占廷

审判员  白金刚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羿士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