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法执字第00977号之三

张志成与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成,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009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志成,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中段6号。法定代表人李辉。本院在执行张志成诉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3×××09账户上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清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韩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