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执762号之一

柯兰香与汪小海、潘苍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兰香,汪小海,潘苍花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兰香。被执行人汪小海。被执行人潘苍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兰香与被执行人汪小海、潘苍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公安厅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截止2016年6月6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2479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3316元、执行费2719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提出书面意见,且申请执行人至今尚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厉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