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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7812号

郭金泉与杨志长、郭小玲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金泉,杨志长,郭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812号原告郭金泉,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朝东、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长,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郭小玲,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受理原告郭金泉与被告杨志长、郭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郭小玲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对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原告郭金泉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原告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才是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院作为被告杨志长、郭小玲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郭小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小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