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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902号

原告吴立涛与被告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立涛,王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2民初902号原告吴立涛,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王帅,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吴立涛因与被告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当日予以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志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立涛诉称:2016年2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80000元整,承诺于2月23日归还,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帅未答辩。原告吴立涛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为:署名“王帅”的欠条一份。被告王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给原告出具内容为“欠条今欠吴立涛现金捌万元整(80000.00)归还2016年2月23日农历正月16日欠款人王帅”的字据一份。因被告到期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借款给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与被告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帅应将所借款项清偿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2月24日起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应从2016年2月24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给原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帅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吴立涛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24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至该笔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亚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