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150号原告邱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忠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