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904号之二
原告:江西新建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775-4。
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裘德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熊细邓,男,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熊邓保,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赣0112民初904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对被告熊细邓在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的私人存款40000元(账号:10×××64)进行了冻结。同年6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解除对被告熊细邓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熊细邓在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的私人存款40000元(账号:10×××64)的冻结。
审判员 赵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雷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