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张贺,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873号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回原告张贺装修管理费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873号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