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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6民初字第78号

李占杰与杨常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占杰,杨常锁,李保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字第78号原告李占杰,农民。委托代理人魏艳杰,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常锁,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艳青。委托代理人杨红娣。第三人李保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杰与被告杨常锁、李保忠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杰于2016年6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景汉

审 判 员  李京华

人民陪审员  李崇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