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字第78号原告李占杰,农民。委托代理人魏艳杰,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常锁,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艳青。委托代理人杨红娣。第三人李保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杰与被告杨常锁、李保忠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杰于2016年6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景汉
审 判 员 李京华
人民陪审员 李崇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