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9083号

陈莲与倪开禄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莲,倪开禄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沪0120民初9083号原告陈莲。被告倪开禄。委托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鹏,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诉前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倪开禄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陈莲借款人民币1,222,200元;

二、被告倪开禄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偿付原告陈莲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9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人民币275,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人民币757,200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99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3,949元,由被告倪开禄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陈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原告陈莲。被告倪开禄。委托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鹏,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诉前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倪开禄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陈莲借款人民币1,222,200元;

二、被告倪开禄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偿付原告陈莲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9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人民币275,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人民币757,200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99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3,949元,由被告倪开禄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