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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152号

陆月喜、杜文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月喜,杜文威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陆月喜,女,1970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杜文威,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陆月喜申请执行杜文威关于身体权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文威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杜文威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杜文威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文威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扶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光席

代理

审判员  任贤华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覃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