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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784号

林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7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在石狮市宝盖镇塘后九片区22号出租房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扑克牌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4月13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扣押赌具扑克牌1副及赌资人民币5795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另查明,本案扣押的赌资人民币5795元已由石狮市公安局依法收缴。当场查获“抽水钱”人民币20元。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检查笔录,证人谢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零二十元及赌具扑克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分别上缴国库和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耕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子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