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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544号

赵其星与李华康、杨亚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其星,李华康,杨亚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544号

原告:赵其星,男,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514。

被告:李华康,男,汉族,化州市,现住湛江市赤坎区,公民身份号码×××1631。

被告:杨亚燕,女,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344。

原告赵其星诉被告李华康、杨亚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华康、杨亚燕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30日,被告李华康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30万元,我通过银行卡将借款转账给被告李华康,当天,被告李华康写下借据给我收执。借款期限约定三个月。双方口头约定月息按两分五利率计息。借款逾期后,被告无款归还。经我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现连电话也不接听。因被告李华康与被告杨亚燕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被告李华康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杨亚燕应共同归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52500元(暂计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月按两分五利率计息);2.本案件受理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2.借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李华康、杨亚燕均不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李华康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当天,被告李华康写下借据给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借款逾期后,被告无款归还。原告经催讨无效后遂向本院起诉。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杨亚燕诉讼,本院已准许。以上事实有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李华康立有借据向原告借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华康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中原告自认双方口头约定按月两分五利率计息,但由于被告没到庭,原告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所以本院无法确认双方所约定的利率,视为约定不明。因此,原告请求利息只能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合法有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案件相关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华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其星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华康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汝浩

审 判 员  李 琼

代理

审判员  简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婉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