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执字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德玖
被执行人:松潘县西部王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德玖申请执行松潘县西部王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同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种所享有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三郎木初
审判员 :刘 海龙
审判员 :何 小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李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