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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198号

原告王德军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德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198号原告王德军,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榆林市高新开发区永昌公寓*楼。负责人沈玉东,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府帆,女。

原告王德军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审判长  鲍登利

审判员  樊 勃

审判员  艾 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贺炳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