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勇。被执行人刘佩芝。本院在执行孙志勇申请执行刘佩芝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相应的执行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