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民初11号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阳光新龙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阳光新龙商贸有限公司天鸿广场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邯郸市阳光新龙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阳光新龙商贸有限公司天鸿广场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初11号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钦鹏,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阳光新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韩玉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邯郸市阳光新龙商贸有限公司天鸿广场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505号天鸿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星,该广场负责人。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未上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阳光新龙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阳光新龙商贸有限公司天鸿广场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主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聂洪文

审判员  潘新莉

审判员  宦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贾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