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015号
原告:骆巧芳。
被告:邬桃。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巧芳与被告邬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祝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蒋永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
骆巧芳与邬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015号
原告:骆巧芳。
被告:邬桃。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巧芳与被告邬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祝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蒋永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