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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015号

骆巧芳与邬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骆巧芳,邬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015号

原告:骆巧芳。

被告:邬桃。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巧芳与被告邬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祝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蒋永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